北京德邦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邦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8109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邦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院**楼1609。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刘聪,男性,1986年2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德邦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聪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