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0民初331号
原告:北京德邦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克山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砚忠,该农场场长。
原告北京德邦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克山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德邦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邦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