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09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邦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院**楼1609。
法定代表人:刘汉武,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1委。
本院在执行北京德邦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回款39500元,此款于2020年11月9日转付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曲贵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