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邦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天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大为(佳木斯)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民初3544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天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微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新民,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为(佳木斯)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刘汉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新民,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双,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新民,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汉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新民,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双,北京**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天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云双、科乐收农业机械(山东)有限公司、**大为(佳木斯)农机有限公司、北京**大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委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107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委晟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莹
书记员翟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