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沧民终字第2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上诉人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
字第4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