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8民初118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景县。

被告: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万泰豪景花园公建**楼。

法定代表人:姚国兴,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006644571。

原告**与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定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世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青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