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8民初118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景县。
被告: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万泰豪景花园公建**楼。
法定代表人:姚国兴,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006644571。
原告**与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定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世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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