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峻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金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983民初2775号

原告:黄骅市峻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开发区泰山道西银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金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利,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万泰豪景花园公建2号楼。

法定代表人:姚国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臣,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金练,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华,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系高金练妻子)。

被告:金义钢,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任振荣,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骅市峻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峻博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金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利,被告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信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臣、武智,被告高金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华,被告金义钢,被告***,被告任振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峻博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70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建设施工合同关系。2018年5月,原、被告签订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了被告的工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项目办公楼》,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19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据,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截止到现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现原告多次催要此笔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佳信建筑公司辩称,我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我司在承包本案所涉及的沧州临港仁泰新型建材办公楼项目后,将该项目包给了高金练、金义钢、***、任振荣四被告,我司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原告要求我司偿还所谓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高金练辩称,有一个93000的欠条,佳信建筑公司已经替被告给了原告30000元,还剩63000元,我们给原告打电话要求原告进行维修,第一次卫生间漏水维修花了1400元,是袁玉贵干的,原告未到场,第二次墙体开裂维修花了2800元,第三次墙体开裂维修花了3000元,还有一次刮腻子花了4320元,刮腻子的钱原告是知道的,是我们出的,打扫卫生花了1400元,吊砂浆罐的吊车费花了900元,泵车费4100元,以上总计17920元。其中打扫卫生还有900元的费用是任振荣出的,从她那走的账,替原告出的。因为原告没有按图纸进行施工(一层地面未作灰土),我们做了预算,应该扣除8507.47元。现在墙体又大面积开裂,我做了预算,录了视频,如果修好墙面需要50793.5元,包括大理石台阶,大理石台阶开裂。以上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还有61000元差价,因为原告没有按合同做灰土,我们这有差价,因为质量问题,所以甲方仁泰办公楼不给我们钱了。因为这些费用是我们承担的,所以不存在我们再赔付原告钱的问题,我们不提反诉。

2020年7月6日,被告高金练向本院提出追加***、任振荣作为被告的申请。

被告金义钢辩称,同高金练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我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为这个工程我没有出资,也没有收益,也没有和原告签订合同,也没有和佳信公司签订合同,所以我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任振荣辩称,原告起诉时并未起诉我方,且我方与高金练、金义钢也非合伙关系,与原告未签订合同,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如果高金练认为存在合伙关系,且该笔债务属于合伙债务,应另行起诉另案处理。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原告峻博建筑公司与被告高金练、金义钢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新型建筑材料生产项目办公楼,工程地点:中捷石材城,发包人:高金练、金义钢,承包人:峻博建筑公司。工程承包范围:清包、包工不包料、脚手架、机械、铁丝、钉子含外墙改为真石漆、主料发包人负责(门窗全活、保温真石漆楼梯扶手全活发包方),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元正(¥390000.00元);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此价格不含税)税由发包方负责;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另约定进度款具体为:进场后贰万元基础完工15%一层主体20%二层20%装修前30%剩余款验收合格(除保证金伍仟)全部付清;竣工结算与结算款中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间为:按图纸完工,工程验收合格全付清(清包、包公不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峻博建筑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工程竣工后,该工程已于2019年1月30日验收成功。

工程施工完毕,经原告与被告高金练、金义钢核对后出具收据,手写载明:“2019年1月25日,截止到今天欠张金周盐厂办公楼款100000.00元(峻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含质保金5000元)壹拾万元整,欠款人:高金练、金义钢证明人:宋清华证明人张金周”。2019年1月30日,重新出具收据一张载明:“2019年1月30日,盐厂办公楼任振荣93000.00元人工工资(玖万叁仟元正)以上人工工资以银行转账为准,除5000.00元(伍仟元正)外,已全部结清,高金练、金义钢结算单:任振荣张金周”。

被告高金练主张2019年1月25日100000元条子作废,应以93000元的欠条为准,原告主张对于2019年1月30日的收据,收据上有一句话,“已经除5000元质保金外已全部结清”,当时打这张条是因为四被告同意除5000元质保金外剩余的工程款在原告方同意再减让2000元的情况下一次性在打条当天付清,所以写上以银行转账为准,同时要求原告法定代表人写明已全部结清,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法定代表人同意再让2000元结清,所以双方打了这张收条,但是收条交给被告方后,被告方并没有转钱,经过催要,才于2019年2月2日打了30000元,所以通过“已经全部结清”这几个字足以证明当时被告方是通过答应将剩余款项一次性偿还作为条件才打的这张条,既然被告方并没有一次性结清,因此这张条中同意让与的2000元劳务费也不应当继续有效;通过这张条原件在被告人手中掌握,也可以证明这张条属于收条,而非欠条,但原告并没有收到全部款项,只是在三天后收到了佳信公司代为支付的30000元,对于93000元的条,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履行。

原告认可进场施工后,通过被告佳信建筑公司的下属公司沧州市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在2018年7月16日转账支付劳务费60000元,2018年8月2日支付85000元,2018年9月26日支付120000元,双方核对账目后,2019年2月2日,被告佳信建筑公司另替其他被告支付30000元,以上共计295000元。对于佳信建筑公司与其他被告结清工程款的陈述被告高金练予以认可。

另依据被告高金练提交的银行流水,2018年5月26日,被告任振荣通过个人账户向原告峻博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周个人账户转账20000元,对于该20000元,被告任振荣主张系张金周向其个人借款,与涉案工程无关,但并未提交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峻博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金周主张该20000元转账系进场费用,属于劳务费,非个人借款,算上这20000元,共计收到315000元。

被告高金练提交证据预证实工程竣工后,因后续出现漏水等问题另聘请案外人进行维修作业等支付相应费用,应当充抵工程款,且现在墙面、大理石台阶等面临着其他问题需支付费用,原告没有按图纸施工等,都需要原告赔付其损失,但是在本案中不提起反诉。原告峻博建筑公司主张在核算时已经扣减了相应劳务费,对于另需扣减的主张不予认可。

另查,被告佳信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是承包给其他四被告,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被告金义钢、任振荣、***否认与被告高金练之间的合伙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银行流水、收据等在案佐证。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佳信建筑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了其他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根据原告峻博建筑公司与被告高金练、金义钢签订的施工合同来看,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非佳信建筑公司,应当为高金练与金义钢,而实际提供劳务的主体为原告峻博建筑公司,且具体承包范围为清包,包工不包料。在本案审理之前,被告佳信建筑公司与被告高金练等工程款已结清,在本案中不应再行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关于被告任振荣与***与合同签订人高金练、金义钢是否为合伙关系,结合合同签订、原告进场施工、任振荣向张金周转账20000元的时间,且被告任振荣未提交证据证实该20000元确系借贷关系,应视作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进场后贰万元,结合后期被告任振荣在单据上签字的行为,对任振荣与高金练、金义钢的合伙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与高金练、金义钢的合伙关系。在被告佳信建筑公司已经结清工程款的前提下,被告高金练、金义钢、任振荣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峻博建筑公司工程款的义务。

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经庭审确认被告佳信建筑公司先期向原告转账支付265000元,经原告与被告高金练、金义钢等对账后,另支付30000元,原告主张按照2019年1月25日出具的内容扣减30000元后另由被告支付70000元,被告主张应当以新的结算单载明的93000元为基数扣减,结合2019年1月30日后出具的结算单内容以及原告包含先期被告任振荣个人转账支付的20000元,共计仅收到工程费315000元的事实,确认结算单出具的基础是被告一次性结清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扣除质保金5000元后原告再让步2000元,但被告并未依约及时足额给付原告全部款项。现工程已经于2019年1月30日验收合格,且约定的质保期1年已满,故被告高金练、金义钢、任振荣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68000元(含质保金5000元)。

关于被告高金练抗辩的,工程竣工后因原告施工问题导致后期维修已经支付的材料费、人工费等,以及后续因墙体大面积开裂、大理石台阶开裂等导致的高额修复费用,因被告并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处理,上述损失确有证据证实因原告施工所致的,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另因涉案工程的后续维修问题,关于原告诉请的自2019年1月26日起由被告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金练、金义钢、任振荣给付原告黄骅市峻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6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黄骅市峻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元,由被告高金练、金义钢、任振荣承担750元(限判决生效后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淑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延敏

书 记 员 陈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