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固安县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民终12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义发。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跃全。
地址:固安县。
委托代理人:靳曲,固安县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汉英
地址:固安县。
上诉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安县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时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但未交纳鉴定费。二审中,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