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22执7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固安镇新源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69809589Q。
法定代表人:章**。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102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商砼款120000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3080元、执行费1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22日、2019年11月13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有存款800元,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6月5日进行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19年5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四、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五、于2019年6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送达文书。
六、于2019年7月11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七、于2019年10月9日划拨被执行人存款800元,用于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八、2019年1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执行费170元未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