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22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固安镇新源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69809589Q。
法定代表人:章**。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执行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田海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