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8民初3508号之二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大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经营者:苑立奎,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章汉英。
被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大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大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元、保全费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