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8民初3508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大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经营者:苑立奎,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章汉英。
被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大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