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8民初3508号之一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大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经营者:苑立奎,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章汉英。
被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大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208民初35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