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112民初字第6016号
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亿鑫石材加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镇海兴村。
法定代表人:王显武,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广伟,辽宁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65号。
法定代表人:邓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兆民,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会计,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亿鑫石材加工厂与被告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涛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亿鑫石材加工厂委托代理人孙广伟,被告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兆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亿鑫石材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
求:1、请求被告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60965元。2、依法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4年期间,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多次从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亿鑫石材加工厂购买拉线盘用于电力安装施工,共购买拉线盘685块,每块89元,合计60965元,上述货款经多次索要,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拉线牌确实使用了,对使用的数量及单价均无异议,同意还款。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亿鑫石材加工厂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亿鑫石材加工厂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亿鑫石材加工厂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11年至2014年期间,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多次从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亿鑫石材加工厂购买拉线盘用于电力安装施工,经结算共购买拉线盘685块,每块89元,合计60965元,上述货款经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亿鑫石材加工厂多次索要,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一直未付,故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亿鑫石材加工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亿鑫石材加工厂请求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给付欠款向本院提供了供货单一份,该供货单详细载明了拉线盘的数量、规格、单价、货款总额,并载有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经手人常伟及时任法定代表人邓勇经理的签字认可,真实、合法、有效,庭审中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该供货单的真实性及欠款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欠款未付的事实成立,综上,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亿鑫石材加工厂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亿鑫石材加工厂欠款609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元,由被告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范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