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锦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12民初5082号
原告:河北锦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陉阳驿村。
法定代表人:杨钊,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黑龙江学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黑龙江学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城区民权大街65号。
法定代表人:牟宪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经理,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河北锦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腾电力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晟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腾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张明,被告佳晟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腾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佳晟电力公司立即给付拖欠锦腾电力公司的货款28206元及逾期利息(自询证函签订次日起2020年5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佳晟电力公司支付因拖欠货款给锦腾电力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律师费2000元;3.判令佳晟电力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锦腾电力公司与佳晟电力公司有着多年的供货关系,2017年至2019年期间,佳晟电力公司在锦腾电力公司设在哈尔滨市禧龙大市场处的经销部陆续购买货物,截止到2020年5月11日双方对账,锦腾电力公司尚欠佳晟电力公司28206元货款未付,经多次索要未果,故锦腾电力公司诉至法院。
佳晟电力公司辩称,货款28206元无异议,因为公司现账上资金全被保全,已经冻结115万,账户现有27万多,所以没法支付,现在都没钱给甲方的工程费,回不了款,所以暂时没有能力给,利息合法的也同意给付,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佳晟电力公司对锦腾电力公司举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2日,佳晟电力公司材料管理员闫松为锦腾电力公司出具对账确认明细一份,1.楔形线夹,数量200,单价33,金额6600;2.直角挂板,数量660元,单价9.1元,金额6006;3.UT-2上下把,数量200,单价78,金额15600。合计28206元。2020年5月13日,锦腾电力公司向佳晟电力公司发出往来款项询证函,主要内容为:截止2020年5月11日,欠我公司应收货款28206元。佳晟电力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2019年11月16日,锦腾电力公司为佳晟电力公司开具2820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锦腾电力公司与佳晟电力公司形成的往来款项询证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锦腾电力公司全面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佳晟电力公司收到货物,对账后仍未给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给付拖欠货款和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的违约责任,锦腾电力公司主张佳晟电力公司给付货款282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有理应予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双方对账之次日即2020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锦腾电力公司主张佳晟电力公司给付本案律师费2000元,因双方买卖合同未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本案法律关系明确,律师费非必要支出,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河北锦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货款28206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
二、驳回河北锦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元,保全费302元,由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亚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