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吉盛建材经销处与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112民初2416号
原告: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吉盛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哈东板材市场E11/9号。
经营者:阮洪金,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民权大街65号。
法定代表人:牟宪贵。
原告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吉盛建材经销处(以下简称吉盛经销处)与被告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晟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盛经销处经营者阮洪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晟安装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盛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佳晟安装公司立即给付货款7544.40元;2、自2020年12月12日起以7544.4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佳晟安装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在吉盛经销处采购桥架材料等货物,合计金额7544.40元。佳晟安装公司约定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为此吉盛经销处将货物送至佳晟安装公司指定地点并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佳晟安装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没有支付货款,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佳晟安装公司未答辩。
吉盛经销处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据、增值税普通发票。佳晟安装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辩论权利。对吉盛经销处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庭审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佳晟安装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在吉盛经销处采购防火桥架等货物,合计价款7544.40元,当日吉盛经销处按要求为佳晟安装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采购的货物送至指定的地点,但佳晟安装公司没有支付购货款,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欠据。承诺其购买货物的材料款7544.40元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待资金回转后向吉盛经销处支付。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佳晟安装公司在吉盛经销处采购物资,拖欠货款数额有佳晟安装公司出具欠据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佳晟安装公司与吉盛经销处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吉盛经销处全面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佳晟安装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付清欠款,吉盛经销处请求佳晟安装公司支付欠款的诉请;请求支付自2020年12月12日起以7544.4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时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佳晟安装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吉盛建材经销处货款7544.40元;
二、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吉盛建材经销处利息,以7544.4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哈尔滨市佳晟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共同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怀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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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