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7101民初44号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亚泰大街中环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冻结231.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231.25万元财产。被执行人开户银行账户:长春农村商业银行洋浦大街支行,账号:071XX5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书面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吉林省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2,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