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吉林省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7101民初44号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该单位职工。
被告:吉林省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96.2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