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田兴琦、翟禧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343号
原告:田兴琦,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
被告:翟禧麟,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吉林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
法定代表人:彭虎。
被告:邢洪亮,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田兴琦与被告翟禧麟、吉林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洪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田兴琦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田兴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兴琦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5.00元,由田兴琦负担。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暴卫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