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02民初351号
原告:***,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吉林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通化路全安小区127-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