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法执字第2018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原风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商贸中心A区18幢5号南面商铺
组织机构代码证:7902532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昆明市人,高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昆明市五华区。
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财产损失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申请,说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先终结该案的执行,本院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