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方圆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方圆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6财保8号
申请人:南京方圆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余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7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方圆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方圆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万元以内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南京方圆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谦
审判员*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