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6财保8号
申请人:南京方圆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余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7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方圆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方圆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万元以内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南京方圆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谦
审判员*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