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海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可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宝慧,经理。
本院在执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给付82825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以(2018)冀0821财保1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承德县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上述四套房屋总价值1036.3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河北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名下位于承德县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学金
审判员 赵立新
审判员 雒明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