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04民初3号
原告:***。
被告:北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吕会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刚,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
法定代表人:邹海松,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朱建国。
***与北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宋建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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