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4民撤3号

原告:***,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北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742714995。

法定代表人:吕会清,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朱建国,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第三人: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南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10657183XJ。

法定代表人:邹海松,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徐秀芹,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建国、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秀芹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尚未审结。

本院(2019)冀0804民初733号原告***与被告北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4日由本院(2020)冀0804民监1号裁定再审,再审案号为(2020)冀0804民再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建国、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秀芹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对原告起诉撤销的生效调解书本院已经裁定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依法应当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诉讼请求并入本院(2020)冀0804民再1号原告***与被告北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

审 判 长  李志鹏

审 判 员  张力沣

人民陪审员  刘春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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