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4民撤3号
原告:***,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北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742714995。
法定代表人:吕会清,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朱建国,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第三人: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南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10657183XJ。
法定代表人:邹海松,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徐秀芹,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建国、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秀芹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尚未审结。
本院(2019)冀0804民初733号原告***与被告北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4日由本院(2020)冀0804民监1号裁定再审,再审案号为(2020)冀0804民再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建国、承德宏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秀芹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对原告起诉撤销的生效调解书本院已经裁定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依法应当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诉讼请求并入本院(2020)冀0804民再1号原告***与被告北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
审 判 长 李志鹏
审 判 员 张力沣
人民陪审员 刘春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