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1897号
原告: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5层B6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51277642D。
法定代表人:金云山,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天江,男,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原告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21.64元,减半收取计8860.82元,由原告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党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