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1897号

原告: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5层B6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51277642D。

法定代表人:金云山,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天江,男,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原告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21.64元,减半收取计8860.82元,由原告润阳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党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