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群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春鹏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群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594号
原告:山东春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华丰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61373533Y。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群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府前大街52号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9219776X0。
法定代表人:逯银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春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群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春鹏电气有限公司因双方已私下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春鹏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春鹏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