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群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口区六合大地建筑机具租赁站、山东群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814号
原告:河口区六合大地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五金建材市场东侧料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3MA3FKPBE82。
经营者:王林林。
被告:山东群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286号中海商贸城B幢3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EQ7K54D。
负责人:朱志远,经理。
被告:山东群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2号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9219776X0。
法定代表人:逯银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口区六合大地建筑机具租赁站诉被告山东群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山东群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口区六合大地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口区六合大地建筑机具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口区六合大地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河口区六合大地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侯广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张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