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131号
原告格尔木杨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格尔木杨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以被告已支付完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杨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格尔木杨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敏 红
法 官 助 理 李 欣 蔚
书 记 员 包乌日古木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