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藏0104财保9号
申请人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藏中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的存款共计3 393 566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藏中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中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的存款共计3 393 566元(开户名:西藏中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期限为壹年,起始时间以实际冻结的时间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任 裕 芬
书 记 员 旦赤次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