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民初738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A区4栋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06468083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那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色尼区那曲镇拉萨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400783536011H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嘎***,男,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文化路团结小区二期G1栋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J8C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那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拉姆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