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

**、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民初738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A区4栋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06468083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那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色尼区那曲镇拉萨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400783536011H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嘎***,男,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文化路团结小区二期G1栋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J8C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那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拉姆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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