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02民初658号
原告:山南市星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南市星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南市星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南市星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南市星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4.4元,减半收取计852.2元,由原告山南市星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小 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