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2590号之一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A区4栋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06468083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6元,减半收取计4978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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