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2523民初208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现住阿里地区噶尔县。
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依法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即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杨 庆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