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30336号
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翔宇路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405594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A区4栋2单元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064680834Y。
法定代表人:余永胜,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凯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2018年12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原告重庆吉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谢茜
书记员汪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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