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9004执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钱沟南路星城国际1号楼门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农时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郭河镇邵湾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韩高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农时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嘉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9004执4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