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2民初1493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中山市创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创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