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菱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中山市创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2民初1493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中山市创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创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