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古越龙山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鸿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2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2执1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古越龙山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经济开发区东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丁申冬。
被执行人绍兴鸿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荷湖路1号201-212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古越龙山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鸿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55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确定,被告绍兴鸿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浙江古越龙山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4451.69元,并赔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古越龙山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16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莹莹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朱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