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24执10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古越龙山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申冬,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华,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古越龙山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被另案查封,房地产已抵押并被本院、嵊州市人民法院、越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古越龙山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624执10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