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83民初00813号
原告: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陆富、许晨晖。
被告: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梁。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浙江省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于依法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