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与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2834号
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老庄户村。
负责人:王雄虎,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利,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岳章。
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与被告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通州沥青厂撤诉。
审判员  夏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