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95号
原告:周明远,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岳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村1号。
法定代表人:闫连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煦博,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
法定代表人:张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一方,女,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海子西路12号。
法定代理人:柳德利,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娟,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朝大街310号。
法定代表人:裴志刚,局长。
原告周明远与被告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周明远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明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明远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新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璐萍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