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4733号
原告: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小寺村。
法定代表人:刘秀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川,男,北京市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岳章。
原告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森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