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财保35号
申请人: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岳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岚川府村35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领。
申请人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