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财保35号
申请人: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岳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岚川府村35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领。
申请人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