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诉前调书1615号
原告:怀来新立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新保安镇幸福街。
法定代表人:李惠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岳章,经理。
原告怀来新立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怀来新立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怀来新立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来新立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臧 杰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