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7102号
原告:路兴恒泰(北京)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上店村4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路兴恒泰(北京)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路兴恒泰(北京)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路兴恒泰(北京)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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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