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5财保87号
申请人:河北宏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236号东城名居综合楼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8MA08FP36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1581672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宏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