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何正与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91民初217号
原告:何正,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邯郸市邯山区邯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1581672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
原告何正与被告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何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何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