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5民初721号
原告:邢台锦宏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南康庄村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池国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邢台锦宏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邢台锦宏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锦宏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