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5财保87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宏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236号东城名居综合楼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8MA08FP36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1581672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宏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冀0525财保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撤回保全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